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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发〔2004〕279号】北京民生财富研修学院对部分新增人员实行人事代理制度的暂行规定

[发表时间]:2013-06-05 [来源]: [浏览次数]: 913
    为进一步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完善岗位聘任制度,健全激励竞争机制,建立符合我校特点的“单位自主用人、人员自主择业、固定和流动结合、配套措施完善”的人事管理新体制,为改革发展开拓更大空间,根据《关于深化高等学校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人发 [2000]59 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 2002 〕 35 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 人事代理制度是指学校委托社会人才服务机构通过 社会化服务的方式,依据有关法律法规, 代理部分被聘用人员大部分 人事关系和 人事管理的职能的新型人事管理制度。学校与被聘用人员之间是依据聘用劳动合同维持或调整的劳动关系;合同期满除续订合同外,用人单位与原被聘用者不再有人事关系。
    第二条 本着积极稳妥、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我校对本暂行规定实施后的部分新增人员实行人事代理制度。
    第三条 根据实际情况学校对不同单位、不同岗位和不同学历(学位)的新增人员分别采取二级代理、一级代理(或人事派遣)等不同的人事代理模式。
    二级人事代理是在学校事业单位用人编制规模内,运用聘约合同管理的方式,确定学校与被聘用人员之间的劳动关系,在日常管理中,以学校管理为主,以社会人才服务机构为辅。
    一级人事代理基本以市场化的运作方式为基础,可通过协商确定薪酬标准,按照社会人的管理方式缴纳社会保险,在日常管理中,以社会人才服务机构为主,以学校管理为辅。
    在学校事业编制内的进入管理岗、教辅岗的所有人员和进入教学岗、科研岗的硕士及以下学位人员实行二级人事代理。
    后勤服务产业集团及学校各种经济承包单位的新增各类人员以及各单位、部门确实因工作需要超编制新增人员实行一级人事代理(或人事派遣),用人成本自行负担。
    按照学校引进高层次人才的有关规定,学校引进的高层次教学、科研人员(含优秀博士、青年骨干教师、知名专家和著名学者)仍沿用原有的人事管理制度,但要采用聘约管理。
    人事代理制度不适用于我校兼职人员、博士后流动站研究人员、临时用工人员。
    第四条 实行二级代理新增人员的聘用管理工作,应在被聘用人员报到前签 订 如下协议或合同:学校与社会人才服务机构签订委托人事代理协议,学校与被聘任人员签订《北京民生财富研修学院聘用合同书》,实行聘约管理,被聘任人员与社会人才服务机构提前签订个人委托档案保管协议。实行人事代理新增人员的档案由社会人才服务机构负责管理。学校定期向社会人才服务机构缴纳委托代理费用。实行人事代理的新增人员在合同期满不再续聘或者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解聘、辞聘的,学校即与新增代理人员解除聘任关系,由学校给社会人才服务机构出具工资关系、行政关系和组织关系,解除聘任关系的人员成为社会人,由社会人才服务机构按照有关政策负责管理。
    第五条 实行一级代理(或者人事派遣)新增人员的聘用管理工作,应在被聘用人员报到前签订如下协议或合同:学校与社会人才服务机构签订委托人事代理协议,学校与被聘任人员签订《北京民生财富研修学院聘用合同书》,实行聘约管理,被聘任人员与社会人才服务机构签订个人委托档案保管协议。学校对其实行完全的聘任制,聘用期内可以实行单独的薪酬体系,为其缴纳“三险一金”。学校定期向社会人才服务机构提供人事代理管理费用和“三险一金”有关费用,由社会人才服务机构负责为一级代理人员缴纳“三险一金”。实行聘任制的一级代理(或者人事派遣)人员的档案管理及其他人事管理事宜和 “三险一金” 缴纳由社会人才服务机构负责,属于社会人,与学校仅为聘用关系,因各种原因不再聘任即与学校的聘用关系结束。
    第六条 学校与实行人事代理的新增人员签订《北京民生财富研修学院聘用合同书》,每个聘期一般为 3 年。
    实行二级人事代理制的新增教学、科研人员,在取得博士学位或取得副高级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后,经考核并由学校批准,可将档案转入学校,按照原有体制管理;新增的教学辅助服务人员,在满两个聘用合同期后且取得副高级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经考核并由学校批准,可将档案转入学校,按照原有体制管理;新增的管理人员(含思教人员),在满两个聘用合同期后且聘任处级及其以上职务的,经考核并由学校批准,可将档案转入学校,按照原有体制管理。
另外,占用学校指标接收的应届毕业生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还需签订协议书,其试用期和服务期、违约金等问题按协议书执行。
    第七条 实行二级人事代理的新增人员的聘任程序、考核、职称职务聘任和离校等,均按学校有关的办法和规定执行。
    第八条 实行二级人事代理的新增人员享受国家和学校规定的事业编制人员的各项工资、福利等待遇,按照国家、北京市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参加有关社会保险。
    第九条 实行二级人事代理的新增人员在聘用合同期内,公派出国或出境、探亲、学术交流、短期在职进修和培训、借阅图书等均按学校对事业编制原人员的规定或办法执行。所有实行二级人事代理人员因私出国、出境及进入管理岗、教辅岗的二级人事代理人员脱产进修学习超过半年以上必须提出辞聘,有关服务期和违约金问题按照学校的有关规定处理。二级人事代理人员在职不脱产攻读高一级学历学位,费用由个人负担。
    第十条 实行人事代理的新增人员提出辞聘要求,应提前 3 个月书面通知所在单位、部门,提前 1 个月书面通知学校人事管理部门。未经批准,不得私自离岗,否则学校将按自动离职处理,并保留违约金的追索权。
    第十一条 校内各单位、部门应在实行人事代理的新增人员聘期期满前 3 个月书面通知个人,前 1 个月书面通知学校人事管理部门,并提出是否续聘意见,否则学校视为续聘。实行人事代理的被聘用人员要在接到各单位、部门书面通知 1 个月内提出是否续聘申请,否则各单位、各部门可按不再续聘上报学校。
    第十二条 校内各单位、部门在聘期未满对实行人事代理的新增人员解聘,需提前 3 个月书面通知个人,前 1 个月书面通知学校人事管理部门,经学校批准方可予以解聘,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解聘人员实施补偿。
    第十三条 本暂行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暂行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编辑]:孙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