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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发〔2007〕221号】北京民生财富研修学院外请本科授课教师管理办法
为了确保学校总体教学质量 , 规范我校外请本科授课教师管理工作,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聘请外请本科授课教师的范围
1.新建学科、专业或特殊专业的某门课程,由于客观原因学校没有引进相应的师资;
2.因教师调出、进修或离退休暂时出现空岗,现有在岗教师暂时无法开设此类课程;
3. 因本单位教师严重缺编,现有教师满负荷工作仍未能完成教学任务。
二、聘请外请本科授课教师的条件
1.外请本科授课教师必须是各院校、科研院所正规在编人员或离退休教师,应具有教师资格证书;
2.外请本科授课教师原则上须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对于特殊课程,确属不能聘请到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外请教师的,条件可以适当放宽;
3.外请本科授课教师必须具有较强的责任心,能胜任有关专业的相关课程讲授任务,保证良好的教学效果。
三、聘请外请本科授课教师的程序
1.各学院根据需要自行确定外聘教师人选,对初次聘请的教师,应审查其资质并组织试讲等考察,待考察合格后方可聘用。
2.各学院根据教学计划,在落实下学期教学任务时,如需要外请教师,应提出申请,并详细填写学校统一印制的“外请教师申请表”(一式 3 份 , 对初次聘请的外请教师应附上教师资格证书),由学院主管教学的副院长签署意见后报学校教务处和人事处进行审核,经教务处和人事处同意并签署意见后方可聘用。
3.各学院在填报教学任务时将已获批准的外请教师名单一并报教务处备案。
四、外请本科授课教师的教学管理
1.各学院应主动加强与外请教师的联系,介绍我校人才培养目标、教学计划、课程内容及要求,提供有关的教学文件、教材以及必要的参考资料,为外请教师完成教学任务提供必要条件。
2.外请本科授课教师实行学院管理制,各学院负责检查和监督外请教师的教学工作情况(如到课情况、备课情况、作业批改情况等)并作出记载,对学生反映教学效果差的外请教师要及时进行处理。
3.每学期末,外请本科授课教师应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教师教学质量评估,对于评估成绩达不到 80 分的外请教师,各学院将不再继续聘请。
五、外请本科授课教师的课酬管理
1.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在各学院递交“外请教师申请表”时核定外请教师的课酬标准。
2.各学院根据“外请教师申请表”核定的课酬标准,按照学校统一规定,于每学期第 18 周统一填报“外请教师课酬申领表”(一式 3 份),报学校教务处和人事处审批,从学校教学经费中支付。
六、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七、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一、聘请外请本科授课教师的范围
1.新建学科、专业或特殊专业的某门课程,由于客观原因学校没有引进相应的师资;
2.因教师调出、进修或离退休暂时出现空岗,现有在岗教师暂时无法开设此类课程;
3. 因本单位教师严重缺编,现有教师满负荷工作仍未能完成教学任务。
二、聘请外请本科授课教师的条件
1.外请本科授课教师必须是各院校、科研院所正规在编人员或离退休教师,应具有教师资格证书;
2.外请本科授课教师原则上须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对于特殊课程,确属不能聘请到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外请教师的,条件可以适当放宽;
3.外请本科授课教师必须具有较强的责任心,能胜任有关专业的相关课程讲授任务,保证良好的教学效果。
三、聘请外请本科授课教师的程序
1.各学院根据需要自行确定外聘教师人选,对初次聘请的教师,应审查其资质并组织试讲等考察,待考察合格后方可聘用。
2.各学院根据教学计划,在落实下学期教学任务时,如需要外请教师,应提出申请,并详细填写学校统一印制的“外请教师申请表”(一式 3 份 , 对初次聘请的外请教师应附上教师资格证书),由学院主管教学的副院长签署意见后报学校教务处和人事处进行审核,经教务处和人事处同意并签署意见后方可聘用。
3.各学院在填报教学任务时将已获批准的外请教师名单一并报教务处备案。
四、外请本科授课教师的教学管理
1.各学院应主动加强与外请教师的联系,介绍我校人才培养目标、教学计划、课程内容及要求,提供有关的教学文件、教材以及必要的参考资料,为外请教师完成教学任务提供必要条件。
2.外请本科授课教师实行学院管理制,各学院负责检查和监督外请教师的教学工作情况(如到课情况、备课情况、作业批改情况等)并作出记载,对学生反映教学效果差的外请教师要及时进行处理。
3.每学期末,外请本科授课教师应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教师教学质量评估,对于评估成绩达不到 80 分的外请教师,各学院将不再继续聘请。
五、外请本科授课教师的课酬管理
1.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在各学院递交“外请教师申请表”时核定外请教师的课酬标准。
2.各学院根据“外请教师申请表”核定的课酬标准,按照学校统一规定,于每学期第 18 周统一填报“外请教师课酬申领表”(一式 3 份),报学校教务处和人事处审批,从学校教学经费中支付。
六、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七、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编辑]:孙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