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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发〔2008〕6号】北京民生财富研修学院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

[发表时间]:2013-06-05 [来源]: [浏览次数]: 789
    为进一步深化人事制度改革,科学合理配置人力资源,加快学校有特色、多科性、国际化的研究型大学建设步伐,根据人事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义务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等教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三个指导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 2007 〕 59 号)和《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暂行办法》(教人〔 2007 〕 4 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岗位设置管理实施范围
    (一)学校所有在编在岗教职工。
    (二)学校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分别纳入相应岗位设置管理。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学校领导人员和其他干部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岗位设置管理基本原则
    (一)按需设岗,事职相符。岗位设置要从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的实际需要出发,认真调研,周详规划,科学合理设置各类各级岗位;要根据各项工作的重要程度、层次高低、发展需要和任务轻重等明确岗位任务、严格岗位职责,做到按岗聘任,人事相宜,事职相符。
    (二)编制控制,优化结构。岗位设置应以核定的人员编制数为基础,实行总量控制;坚持有利于形成合理的队伍结构,有利于队伍结构的优化,以学科建设为基点,统筹学科建设和发展,兼顾各类人员结构现状,按照岗位结构比例标准,规范、优化配置资源。
    (三)扶重保强,统筹兼顾。岗位设置应保证优势学科、重点学科持续发展,保证教学科研任务健康运转,保证教师队伍主体地位不断加强;同时岗位设置还应统筹兼顾,要兼顾一般学科、新兴学科、基础学科发展,兼顾公共课程和科研服务体系建设,兼顾其他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的成长规律和职业发展,实现各支队伍、各个学科、各项工作协调发展。
    (四)按岗聘用,竞争择优。认真贯彻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岗位设置为基础,通过公开竞争,择优聘任。
    (五)以岗定薪,聘约管理。坚持用人制度改革与分配制度改革紧密结合,一岗一薪,岗变薪变;必须签定聘约,以聘用合同为依据,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六)立足现实,平稳推进。既要切实考虑学校建设研究型大学战略目标的要求,也要充分尊重学校的现行制度和各级各类人员现实情况,坚持以人为本,深入调查研究,准确掌握信息,认真听取多方意见,做好制度创新、制度衔接和工作过渡,力求积极实施、平稳推进。
    三、岗位总量与类别设置
    (一)学校岗位总量主要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我校教职工编制总额,同时兼顾学校事业发展现状和未来需要统筹确定;校内单位和部门的岗位总量暂按学校核定的编制数确定。
    (二)学校岗位分为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工勤技能岗位 3 种类别。
其中,专业技术岗位是学校的主体岗位,分为教师岗位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教师岗位包括教学科研岗、教学教研岗、科研岗和专职辅导员岗;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主要包括经济会计、工程实验、图书档案、新闻出版、卫生技术等岗位。
    (三)学校设置的岗位中,管理岗位不超过岗位总量的 20 %;专业技术岗位不低于岗位总量的 70 %,其中,教师岗位总量不低于岗位总量的 55 %;按照后勤社会化的改革方向,逐步减少工勤技能岗位的比例。
    四、岗位等级与比例设置
    (一)专业技术岗位
    1. 专业技术岗位分为 13 个等级,包括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和初级岗位。高级岗位分为 7 个等级,其中,正高级岗位分 4 个等级,即一至四级;副高级岗位分 3 个等级,即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分 3 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 3 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为员级岗位。
    专业技术一级岗位是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其岗位的设置和聘用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和初级专业技术岗位比例的总体控制目标为 15% : 30% : 45% : 10% ,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以教师岗位为主体。专业技术正高级岗位中,二级、三级、四级之间的结构比例控制目标为 15% : 32% : 53% ,首次聘任时原则上按 1 : 3 : 6 的比例掌握;副高级岗位中,五级、六级、七级之间的结构比例为 2 : 4 : 4 ;中级岗位中,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 3 : 4 : 3 ;初级岗位中,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 5 : 5 。
    2. 教师岗位分为 12 个等级。教师高级岗位分为 7 个等级,即专业技术岗位一至七级。其中,正高级岗位包括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其岗位名称依次为教授(含研究员,下同)一级岗位、教授二级岗位、教授三级岗位、教授四级岗位。副高级岗位包括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其岗位名称依次为副教授(含副研究员,下同)一级岗位、副教授二级岗位、副教授三级岗位。中级岗位分为 3 个等级,即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其岗位名称依次为讲师(含助理研究员,下同)一级岗位、讲师二级岗位、讲师三级岗位。初级岗位分为 2 个等级,即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二级,岗位名称依次为助教(含研究实习员,下同)一级岗位、助教二级岗位。
    3. 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分为 11 个等级。其他专业技术高级岗位分为 5 个等级,即专业技术岗位三至七级;其中,正高级岗位包括专业技术岗位三至四级,副高级岗位包括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分为 3 个等级,即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为 3 个等级,即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是员级岗位。
    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名称根据相关行业指导意见和标准执行,并与学校现执行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保持一致。
    (二)管理岗位
    1. 管理岗位分为 8 个等级,即三至十级职员岗位。现行的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三至十级职员岗位。
    2. 管理岗三级、四级职员数量,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
    3. 管理岗位六级及以上职员岗位数量占管理岗位总量的比例不超过 35% 。其中,五级和六级职员按 1 : 2 的比例掌握。
    (三)工勤技能岗位
    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分为 5 个等级,即一至五级。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分别对应一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工勤技能一级、二级、三级技术工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一般为 35% 左右,一级、二级技术工岗位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控制目标为 5% 左右。
    (四)特设岗位
    特设岗位是学校根据自身特点、为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经教育部审核批准、人事部备案设置的工作岗位,属学校非常设岗位。特设岗位的等级根据规定的程序确定。
    特设岗位的设置不受学校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等条件的限制,在完成工作任务后,按照管理权限予以核销。
    五、岗位聘用与管理
    (一)各类岗位的基本上岗条件
    学校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的基本上岗条件主要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确定。三类岗位基本上岗条件为:
    1. 遵守宪法和法律。
    2. 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3. 满足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
    4. 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5. 近两年年度考核均在合格及以上。
    (二)组织机构
    1. 学校成立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岗位设置与岗位聘用工作的规划、决策、领导和组织工作。
    2. 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岗位聘用委员会”,由 23 — 25 人组成,党委书记、校长任主任,成员一般包括校分管党政领导、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院长(主任)、教师代表、职工代表等。岗位聘用委员会负责学校岗位聘用的领导和组织工作,对各单位、部门的聘用程序进行指导,并按照校院二级管理体制有关规定,对有关聘用结果进行讨论和审核。岗位聘用委员会下设工作办公室,工作办公室设在人事处,负责岗位聘用委员会的日常事务性工作。
    3. 各教学科研单位成立由 5 — 7 人组成的岗位考核聘用小组,负责本单位人员的岗位考核聘用工作。本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任组长,成员包括本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分工会主席、专任教授、中青年教师代表等。其中,分工会主席和专任教授、中青年教师代表人数之和一般不少于二分之一。
校党群、行政职能部门、教辅单位成立由 3 — 5 人组成的岗位考核聘用小组,负责本部门、单位人员的岗位考核聘用工作。本部门、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任组长。
各岗位考核聘用小组成员名单需报岗位聘用委员会工作办公室审核同意。
    4. 学校成立岗位聘用申诉受理委员会,工会主席任主任,成员主要由工会、纪委及有关部门代表、教职工代表、民主党派代表等组成,主要负责接受教职工在岗位聘任工作中的投诉和申诉,进行调查,并向学校岗位聘用委员会报告。岗位聘用申诉受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工会。
    5. 人员聘用实行回避制度。受聘人员凡与聘用单位、部门负责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不得被聘用从事该单位、部门人事、财务、纪律检查岗位的工作,也不得在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工作。聘用工作组织成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遇有与自己有上述亲属关系的,也应当回避。
    (三)聘用权限
    按照学校校院二级管理体制的有关规定,各学院在学校党委书记和校长的授权下,参照学校有关规定和程序,在学校规定的结构比例内进行各自学院教师岗位中级及以下人员的聘任工作,并将聘用机构、聘用的有关办法、聘用的结果送学校岗位聘用委员会工作办公室备案;后勤服务产业集团人员的岗位聘用由后勤服务产业集团依据学校关于工勤技能岗位设置与聘用的指导意见自行组织实施;其他单位、部门按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由学校实施聘用。
    (四)聘用程序
    岗位聘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有序、高效的原则,严格人员聘用程序。人员聘用的基本程序是:
    1. 公布岗位。学校公布空缺岗位及其职责、聘用条件、工资待遇等事项。
    2. 申请应聘。应聘者向本单位、部门岗位考核聘用小组提出聘用申请。
    3. 单位考核推荐。各单位、部门岗位考核聘用小组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并经充分讨论后提出本单位、部门推荐聘用方案报校岗位聘用委员会工作办公室。
    首次进行岗位聘用时,按照竞争上岗、择优聘用的原则,应优先从现岗位人员中选聘符合岗位要求人员推荐聘用。
    本单位、部门推荐聘用方案确定后应进行公示。在公示期内有异议者,按规定程序进行复议,并重新审核。
    4. 学校审核。岗位聘用委员会工作办公室对各单位、部门推荐聘用方案进行审核,并择优提出全校各类各级岗位拟聘人员名单。
    5. 学校终审。岗位聘用委员会讨论决定各类各级岗位受聘人员。
    6. 结果公示。各类各级岗位受聘人员名单在学校网页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 7 天。在公示期内有异议者,按程序进行复议,并重新审核。
    7. 签约上岗。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党委书记、校长或者其委托代理人与获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五)聘用合同及考核
    1. 学校区别不同类型、不同层次的受聘人员,采取短期、中期和长期合同相结合的聘用合同管理办法。学校与受聘人员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包括岗位职责要求、工作条件、岗位考核指标、工资福利待遇、岗位纪律、合同期限、合同变更和由应聘者本人填写的对岗位职责的承诺、完成工作目标的计划等。
    2. 考核分为聘期考核和年度考核两种。聘期考核重点在于个人岗位职责和任务的完成情况。年度考核主要对个人年度工作要点和计划中重要任务和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3. 学校授权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各类、各级岗位的不同特点和要求,另行制定符合各类岗位职业发展规律,以促进绩效改进为导向,由品德、知识、能力、业绩等要素构成的岗位考核办法。
    4. 考核工作在学校统一领导下,按照校院二级管理体制的有关规定,分类别、分级次组织实施。学校授权岗位聘用委员会对教师岗位七级及以上、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七级及以上、工勤技能岗位三级及以上进行管理与考核;管理职员岗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管理和考核;学校授权学生处根据学校岗位考核办法制定专职辅导员岗位考核实施细则,并进行管理和考核;学校授权各单位、部门在学校授权下对其余级次岗位进行管理与考核。
    5. 各单位、部门根据学校岗位考核办法的规定,本着客观、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结合本单位、部门实际情况制定出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紧密相联的考核实施细则,对本单位、部门人员进行科学、具体、量化的岗位考核,并按照管理考核权限报学校审批或备案。
    6. 学校将根据人文社会科学的自身特点,对条件具备的学科和学院实行团队考核制度,以发挥学科的群体效益。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7. 学校将根据教师职业特点和发展规律,在部分教学科研岗和科研岗教师中试行聘期免考核制度,以充分调动教师从事科学研究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免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8. 考核结果记入个人档案,作为晋升工资、实施奖惩、是否续聘、岗位调整和解聘的依据。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下一年度薪级工资不予晋升;连续两个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应予降低一级专业技术岗位,并视具体情况调整其工作岗位或解聘。聘期考核合格的,续聘原岗位或受聘高一级岗位,考核优秀者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聘任,考核不合格者不再续聘原岗位,并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予以低聘或者解聘。
    (六)聘用期限及续聘、拒聘、解聘、辞聘
    1. 岗位聘期一般为 3 年。为便于进行岗位管理与聘期考核,在首次进行岗位聘用时,聘期与学校第六轮岗位聘任的聘期保持一致。
    2. 聘用合同的续聘、拒聘、解聘、辞聘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政策及学校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七)投诉与申诉
    1. 应聘者有权就各级岗位聘用机构的决定提出投诉或申诉,投诉或申诉应在公示期内提出,否则暂不受理。
    2. 岗位聘用申诉受理委员会负责受理教职工在岗位聘用工作中的投诉和申诉。
    3. 任何投诉或申诉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签署真实姓名;申诉受理委员会有责任为投诉人保密,任何单位及个人都不得对投诉人进行打击报复;投诉人必须以事实为依据,经查实,属于有意诬告者,将被严肃处理。
    六、附则
    (一)本办法经 2008 年 1 月 11 日 北京民生财富研修学院第四届委员会第 31 次常委会议通过,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二)本办法由人事处、组织部、学生处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附: 1. 教师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细则
   2. 专职辅导员岗位职责
   3. 其他专业技术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细则
   4. 管理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细则
   5. 关于工勤技能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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