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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发〔2010〕122号】北京民生财富研修学院非教学科研岗位人员聘任暂行办法

[发表时间]:2013-06-05 [来源]: [浏览次数]: 772
    为深化我校人事分配制度改革,进一步转换用人机制,逐步实行岗位聘任制,学校决定分类、分步实施岗位聘任工作。为做好学校非教学科研岗位人员聘任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暂行办法。
    一、聘任范围及权限
    本暂行办法在全校范围内非教学科研岗位中实行。
    各教学科研单位可参照本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非教学科研岗位人员的聘任工作,并将聘任机构、办法和聘任名单报学校审核 , 在学校授权下实施聘任;党群和行政部门以及直属单位按照本暂行办法的规定由学校实施聘任;“优势学科创新平台”各研究院、中心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参照本暂行办法自行组织聘任。后勤服务产业集团的人员聘任由后勤服务产业集团组织实施。
     二、聘任原则
    (一)按需设岗,按岗聘任;
    (二)平等竞争、择优聘任;
    (三)能上能下,合理流动;
    (四)双向选择,共同履约;
    (五)合约管理,从严考核。
    三、组织机构
    聘任工作在学校党委和行政的领导下统一进行。
    (一)各单位、部门成立 3 人以上的考核聘任小组,负责本单位、部门人员的考核聘任工作。考核聘任小组由主要行政负责人任组长,成员包括本单位、部门党政领导及其他相关人员。教学科研单位的考核聘任小组应有分工会主席,专职教授和中青年教师代表等人员参加。
    各考核聘任小组成员名单需报学校审核同意。
    (二)学校成立聘任调解委员会,对聘任过程中出现的争议问题进行调解和妥善处理。由有关校领导任主任,有关部门和教职工代表参加,办公室设在工会。
    四、聘任的基本条件
    (一)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认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较高的政治理论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能够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学校与本单位、部门改革发展中出现的问题。忠于党的教育事业,熟悉有关法规、政策,遵纪守法。
    (二)认真贯彻执行校党委、校行政各项决议和工作部署。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接受学校管理和考核。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服务意识,热爱本职工作,工作勤奋,办事认真,自觉维护学校的安全、荣誉、利益和知识产权。努力学习并掌握相关的理论知识,不断提高专业技能。
    (四)具备履行岗位职责的工作能力、业务技能和学识水平,符合聘任上岗条件。能够按岗位职责、聘约要求和工作安排,完成规定的任务。岗位分级分类及聘任条件参照《北京民生财富研修学院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校发〔 2008 〕 6 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聘任程序和方法
    (一)各单位、部门根据学校批准的 编制暨岗位设置方案,制定并公布具体的岗位职责、任职条件和具体上岗要求,进行公开招聘。
    (二)全校非教学科研岗位在编人员(含人才交流中心管理的人员),可以打破身份和岗位界限,最多提出 3 个应聘岗位意愿,竞争应聘。
    应聘人员应向所应聘单位、部门考核聘任小组及时提交应聘意愿表及自己对应聘岗位的认识及职责承诺书等材料。
    (三)各单位、部门汇总应聘人员名单及应聘材料,并根据相应的岗位职数、岗位职责及任职条件和上岗要求,组织开展聘任活动。
    各单位、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本单位和部门范围内组织公开的竞聘会,应聘人员在会上进行陈述。由考核聘任小组统一研究,组织考察,并确定拟聘人选。
    出现一个岗位有两人以上竞聘时,各考核聘任小组应投票表决,确定拟聘人选。各考核聘任小组投票表决时,实行当事人、当事人亲属表决回避制。
    (四)各教学科研单位将确定的聘任名单报学校审核;党群和行政部门以及直属部门 将拟聘人选名单报经分管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学校。科级干部拟聘人选由学校统一考察后, 报校长办公会审批,其他人员由主管人事工作的校领导审批。
    实行票决制的附交有考核聘任小组组长和监票人签字的表决记录。
    (五)根据聘任权限,分别由学校和各教学科研单位实施聘任。
    (五)人事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具体办理聘任手续。
    (六)因援边、上级机关借调等原因暂不在校人员,由借调出单位、部门和人事处研究提出聘任意见,主管人事的校领导审批。
    (七)学校人才交流中心对未聘及各类不在岗人员进行管理。
    六、聘任人员的待遇
    (一)按照国家规定,领取相应的国家基本工资 ( 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下同 ) 和有关补贴 ( 包括洗理费、书报费、交通费、价补、房租补贴、饭补等,下同 ) ,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参加工资调整。
     (二)在国家有关政策未调整前,按照学校规定领取校内津贴。
     (三)享受学校规定的其它待遇。
     七、聘任期限
    聘期三年,聘期内因工作需要或其他原因可予以调整。
    在聘任期限内达到退休年龄者,均应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八、缓聘
    (一)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暂缓聘任 :
    1 .经学校批准全脱产进修,时间在一年以上 ( 含一年 ) 的人员;
    2 .经学校批准公派出国进修,时间在一年以上 ( 含一年 ) 的人员;
    3 .经学校批准自费出国,保留公职期间的人员;
    4 .经学校批准做缓聘处理的人员。
    (二)缓聘人员归各单位、部门管理,占用编制和岗位职数。缓聘人员回岗工作时,按规定程序办理聘任手续,恢复有关待遇。
    (三)缓聘人员在缓聘期内,不享受校内津贴,其他待遇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九、未聘
    未聘人员系指本人有聘任意愿但由于不具备规定的聘任上岗条件、不能胜任工作或其他原因未落实岗位的人员。
    (一)未聘人员由人才交流中心管理,对不服从管理、拒绝接受安排的工作或未聘时间超过一年者,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二)未聘人员应主动在校内外联系新的工作岗位,人才交流中心要积极予以协调。
    (三)各单位、部门需要补充人员时,应先考虑未聘人员,聘用未聘人员可以试用(在试用期间仍属未聘人员),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后同意聘任的,办理校内有关手续。
    (四)未聘人员待遇
    1 . 未聘时间在六个月内的 ,发放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以及 2006 年国家工资制度改革后暂时保留的国家有关补贴(待国家出台相关政策后此部分待遇再做相应调整,下同);未聘时间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学校只发岗位工资的 50% ,以及薪级工资和 暂时保留的国家有关补贴。一年后只发放北京市最低生活保障金或将其关系转入社会保障机构领取失业保险金。不服从管理、拒绝安排工作者不享受国家工资和有关补贴,并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2 .不享受校内津贴和地方性补贴。
    3 .不参加职务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和工资晋级。
    4 .未聘人员在试用期间的岗位津贴根据表现由试用单位、部门掌握发放。
    (五)未聘人员在校内外找到接收单位后,按未聘任前的工资标准转入新单位。
    十、拒聘
    未提出应聘申请者属拒聘人员。
    (一)拒聘人员填写《拒聘人员登记表》,提出拒聘理由,本单位、部门应给予明确答复。拒聘人员在未得到明确答复前不得擅离岗位,否则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拒聘人员不得在本校申请出国。
    (三)服务期未满人员拒聘,经学校批准后,按规定交纳有关费用,并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四)拒聘人员为双职工的,其家属为照顾进校工作的应调离我校,其中用学校进京指标解决夫妻两地分居者,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五)拒聘人员的住房等有关问题,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六)学校确认为拒聘人员的,自下月起停发国家基本工资、有关补贴和校内津贴,按有关规定办理调离手续。对担任教学任务的,按外聘教师对待。超过三个月未办理调出手续的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十一、解聘
    (一)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解聘:
    1 .已聘人员不能履行岗位职责,不能完成所承担工作任务的;
    2 .已聘人员未经批准,因患病休息时间超过规定假期的;
    3 .已聘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4 .已聘人员因各种原因不适合在本岗位工作的;
    5 .已聘人员连续旷工超过 10 个工作日或者 1 年累计旷工超过 20 个工作日的;
    6 .已聘人员未经批准擅自出国或者出国逾期不归的,婚假、产假、事假、探亲假未经批准超期的;
    7 .已聘人员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其他人员、其他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8 .已聘人员在聘期内有严重违反校纪校规和严重违法行为的;
    9 .违反工作规定或者工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解聘应提前 30 日书面通知本人,说明解聘原因。
    (三)解聘人员 1 、 2 、 3 、 4 种情况按未聘人员的有关规定执行,如果个人提出解除聘用关系参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5 、 6 、 7 、 8 、 9 种情况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见习期(含考察期)内的人员不符合岗位要求又不同意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或者出现上述情况之一的,学校可以随时与其解除聘用关系。
    十二、辞聘
    (一)除国家规定的有关情形外,受聘人员在聘任期间要求辞聘,需征得学校批准,在未得到明确答复前受聘人员应当坚持正常工作。否则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理。提出辞聘要求 6 个月后再次提出相同要求者,受聘人员可单方面解除聘用关系。
    (二)学校自同意之下月起,停发辞聘人员所有待遇,对辞聘后仍担任教学任务的,按外聘教师对待。辞聘人员应及时将关系调离学校,批准的辞聘人员不得在本校申请出国。其它事项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对缓聘、解聘和辞聘人员,各单位、部门要及时填写《缓聘、解聘和辞聘人员登记表》报人事处,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十三、有关问题的处理
    (一)下列人员应由原单位、部门继续聘任:
    1 .由学校安排进行社会实践、学术休假或短期进修的人员;
   2 .在法定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女教职工。上述人员待遇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二)新来校的有见习期 ( 试用期、考察期、学习期,下同 ) 的人员,在见习期内暂不聘任,工资、福利待遇按有关规定办理。待转正后办理聘任手续。
    (三)因年龄原因不再担任领导职务的,其国家有关待遇 ( 包括地方性津补贴 ) 保留不变,校内津贴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到达退休年龄时按国家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因其它原因未聘现有职务的,一切待遇按新岗位执行。
    (四)实行人事代理制度的人员按照学校有关进行管理,如此类人员出现未聘、拒聘、解聘或辞聘的,学校即与人事代理人员解除聘任关系,由社会人才服务机构按照有关政策负责管理。服务期未满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交纳违约金,办理各种手续。
    十四、检查监督
    在聘任过程中,各单位、部门要严格按学校规定办事,自觉接受监督;纪检、监察部门以及工会、教代会要积极参与,发现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
    十五、附则
    (一)本办法未尽事宜,凡国家有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无规定的,由学校研究解决。
    (二)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三)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编辑]:孙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