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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发〔2010〕122号】北京民生财富研修学院科级干部聘任暂行办法

[发表时间]:2013-06-05 [来源]: [浏览次数]: 750
    为建设一支德才兼备、作风优良、结构合理、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科级干部队伍,促进管理干部队伍整体素质不断提高,保障学校各项事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 中发〔 2002 〕 7 号 ) 和我校第七轮人事分配制度改革的有关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聘任原则
    (一)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二)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三)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四)依法办事、有效监督原则。
    二、聘任范围
    (一)党群和行政管理部门的科级干部;
    (二)教学科研单位的科级干部;
    (三)直属单位的科级干部;
    团总支书记等选举产生的干部按有关规定执行,聘任为科级干部的团总支书记按照本暂行办法执行。
    三、干部职数确定
    学校根据各单位、部门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情况确定科级岗位职数,具体标准是:
    ( 一 ) 内设机构人数在 5 人以下的,科级干部岗位职数 1 人; 5 人及以上的 , 科级干部岗位职数不超过 2 人。
    ( 二 ) 不设内设机构的单位、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设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和副主任科员数与科员和办事员数的比例不超过 1 : 1 。
    ( 三 ) 根据实际工作和干部队伍建设的需要,在确定的科级干部(含不设内设机构的主任科员和副主任科员,下同)职数外,学校继续实行享受非领导职务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待遇制度(简称享受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待遇,下同)。
    教育部批准的科级干部和享受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待遇的岗位结构比例为 55% ,各单位、部门在确定科级干部和享受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待遇岗位职数时,原则上按此比例掌握。
    四、聘任基本条件
    科级干部及享受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待遇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认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较高的政治理论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能够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学校与本单位改革发展中出现的问题。忠于党的教育事业,熟悉有关法规、政策,遵纪守法。
    (二)能认真贯彻执行上级决定,具有全局观念,善于总结,不断创新,具有一定的群众基础。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有做好学校教育管理和服务工作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热爱本职工作,工作勤奋,办事认真,努力学习相关理论知识,不断提高专业技能。作风朴实,公正廉洁,真抓实干,讲究工作方法。
    (四)熟悉本职工作的范围、任务、特点,具有独立解决本职工作中实际问题的能力;熟练掌握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理论知识和技能方法;具有一定的业务研究能力和组织能力;具有一定的文字、口头表达能力;具有独立撰写公文、文稿和管理方面论文的能力;具有指导下级工作人员开展工作的能力。
    (五)身体健康,能够承担繁重的工作任务。
     五、科级干部任职资格
    科级干部应具备下列任职资格:
    (一)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二)聘任为副科的,大学本科毕业者,一般应工作满 4 年,并在科员岗位上工作满 3 年;研究生毕业者可适当放宽;
    (三)晋升为正科的,一般应在副科级岗位上任职满 3 年。
    六、享受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待遇人员任职资格
    享受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待遇人员应具备下列任职资格:
    (一)一般应具有大专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二)享受副主任科员待遇人员,大专毕业者,一般应工作满 9 年,并在科员岗位上工作满 8 年;大学本科毕业者,一般应工作满 6 年,并在科员岗位上工作满 5 年;研究生毕业者可适当放宽;
    (三)享受主任科员待遇的,一般应在副科级岗位上任职满 4 年。
    七、聘任权限
    (一)各教学科研单位的科级干部(含享受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待遇人员),按照《北京民生财富研修学院关于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校发〔 2004 〕 230 号)有关精神,由单位考核聘任小组按规定的岗位职数和聘任条件组织遴选、考察,报学校审核,在学校授权下按学校规定时间由本单位实施聘任。
各教学科研单位考核聘任小组要根据本暂行办法和学校有关文件制定本单位科级干部的聘任程序、聘任条件和聘任办法,认真组织聘任。
    ( 二 ) 其他单位和部门的科级干部(含享受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待遇人员),由各单位、部门考核聘任小组按规定的岗位职数推荐人选,经学校考察、审核后,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由学校聘任。
    八、聘任程序
    ( 一 ) 公布岗位职数和任职条件。
    ( 二 ) 各单位、部门考核聘任小组根据岗位职数、任职条件,实行公开招聘。
    ( 三 ) 各单位、部门可通过基层组织推荐、群众推荐和个人自荐的方式向相应单位、部门考核聘任小组推荐科级干部人选。
    ( 四 ) 各单位、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可组织由本单位、本部门全体人员参加的科级干部公开竞聘会,应聘人员需在会上进行陈述。
    (五)各单位、部门考核聘任小组根据应聘人员自身条件、工作表现和业绩、以及陈述情况进行充分讨论,确定拟聘人选。
出现一个岗位有两人以上竞聘时,须 在本单位和部门范围内实行公开答辩, 由各考核聘任小组投票表决,确定拟聘人选。各考核聘任小组投票表决时,实行当事人、当事人亲属表决回避制。
    ( 六 ) 各单位、部门根据公开竞聘结果和考核聘任小组意见填写《科级干部聘任审核审批表》和《享受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待遇人员审核审批表》,教学科研单位将聘任结果报学校审核,其他单位和部门将拟聘人选名单报经分管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送人事处,经人事处汇总后,学校统一组织考察,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
    ( 七 ) 按照聘任权限,分别由学校、教学科研单位实施聘任。
    九、待遇
    受聘的科级干部以及享受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待遇人员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享受国家相关待遇;校内岗位津贴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十、监督与检查
    学校授权各教学科研单位领导对本单位科级干部进行聘任、管理、考核和监督。其他单位、部门领导对本单位、部门科级干部负有聘任和解聘的建议权,同时负有管理、考核和监督的责任。干部聘任后,要制定目标责任制,加强岗位职责考核。对不胜任所聘职务、工作表现较差或出现较大工作失误的,各单位、部门可在聘期内提出解聘意见,报学校审批。
    十一、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十二、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编辑]:孙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