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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发〔2011〕236号】北京民生财富研修学院引进优秀留学人才工作暂行办法

[发表时间]:2013-06-05 [来源]: [浏览次数]: 814
    为做好优秀留学人才的引进工作,改善师资队伍结构,进一步提高师资队伍国际化水平,实现学校建设有特色、多科性、国际化的高水平研究型大学的战略目标,依据 《关于鼓励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工作的意见》 (人发[ 2000 ] 63 号)、《关于鼓励海外留学人员以多种形式为国服务的若干意见》 (人发〔 2001 〕 49 号)、《 关于实施北京海外人才聚集工程的意见 》(京办发〔 2009 〕 11 号)、《北京市促进留学人员来京创业和工作的暂行办法》(京政发〔 2009 〕 14 号)和《北京民生财富研修学院“十二五”教育事业发展规划》(校发〔 2011 〕 146 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工作原则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择优聘用、保证质量的原则,坚持围绕学科布局、搭建学术梯队的原则,坚持高端引领、协同推进的原则,创新机制,优化服务,切实有效地引进一批优秀留学人才来校工作,全面改善师资队伍结构,提升师资队伍整体素质和水平。
    二、工作目标
    “十二五”期间,重点实施“优秀海外留学人才百人引进计划”,争取每年引进 20 人、 5 年共计 100 人左右的优秀海外留学人才,开设全英文课程,从事高水平科学研究,促进国际学术交流。 各教学科研单位应按照 学科建设、教学科研任务和学术梯队建设目标 积极 引进海外优秀人才,特别是承担重点学科、重点研究基地建设任务的单位要进一步加大引进力度,其中,国家重点学科、重点研究基地一般每年引进 2-3 人,北京市重点学科、重点研究基地一般每年引进 1-2 人, 学校重点发展及支持发展学科平均每年引进 1 人。
    三、资格条件
    (一)热爱教育事业、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学术道德、身心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 40 岁,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称的年龄可适当放宽;
    (二)在海外知名大学和科研机构取得博士学位,学术水平和科研潜力突出;
    (三)通过国家相关机构的学历学位认证;
    (四)取得博士学位前的教育背景一般为海外知名高校或科研机构,或国内“ 985 ”、“ 211 ”院校;
    (五)全职来校工作,在聘期内能达到较高的教学科研等工作要求,完成一定数量的高水平科研成果。
    四、引进人才机制
    引进优秀留学人才分为以下两种机制, 聘期一般为 3 年。
    (一) 不进入学校事业编制,采用合同聘任管理,实行年薪制的人员(以下简称“年薪制人员”)。
    (二)进入学校事业编制,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并附加一次性补贴或海外优秀人才特殊津贴的人员(以下简称“岗位绩效工资制人员”)。
    五、相关待遇
    (一)年薪制人员
    1 .年薪标准依据本人的职称职务、学科门类、科研水平和承诺的工作任务确定,具体分为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和博士毕业生四个档次(详见引进优秀留学人才待遇标准指导表)。年薪水平聘期内不作调整。
    2 .年薪的 70% 作为基础年薪按月发放; 20% 作为年度绩效奖励,依据年度考核结果由学院掌握发放; 10% 作为聘期绩效奖励,依据聘期考核结果于聘期结束时发放。
    3 .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法规,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二)岗位绩效工资制人员
    1 .享受校内事业编制同类人员的岗位绩效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根据本人承诺的教学和科研工作任务附加一次性补贴,包括购房补贴、海外学业补贴和科研启动经费等,具体标准依据本人的职称职务、学科门类、科研水平、工作年限和承诺的职责确定(详见引进优秀留学人才待遇标准指导表)。
其中,科研启动经费参照学校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执行。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给予引进的留学人才一定比例的科研经费配套支持。
    2 .享受校内事业编制同类人员的岗位绩效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聘期内根据本人承诺的教学和科研任务每年还可享受海外优秀人才特殊津贴。海外优秀人才特殊津贴分为四档(详见引进优秀留学人才待遇标准指导表),具体标准依据本人的职称职务、学科门类、科研水平和承诺的工作任务来确定。聘期内海外优秀人才特殊津贴不作调整。
    海外优秀人才特殊津贴的 60% 按月发放; 30% 作为年度绩效奖励,依据年度考核结果由学院掌握发放; 10% 作为聘期绩效奖励,依据聘期考核结果于聘期结束时发放。
    六、职责要求
    (一)年薪制人员和享受海外优秀人才特殊津贴的岗位绩效工资制人员
    1 .按照学校统一教学安排, 每学年为本科生或研究生(含专业硕士)用英文讲授 3-4 门课程,计 12 学分;
    2 . 聘期内 在 SCI 、 SSCI 索引的国际学术期刊上发表 4-5 篇 高水平学术论文 ;或在 SCI 、     SSCI 国际学术期刊发表 2-3 篇高水平学术论文,并主持 1-2 项国家级科研项目或有影响力的海外基金项目;
    3 . 每学年公开举办 1-2 次学术报告;
    4 .参与学校和学院教研活动、公共事务活动,积极推进学校与国际知名高校或科研机构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5 .完成学院安排的其他任务。
    (二)享受一次性补贴的岗位绩效工资制人员
    承担校内事业编制同类人员的岗位职责,并且达到如下要求:
    1 . 每学年为本科生或研究生(含专业硕士)用英文讲授 1-2 门专业课程;
    2 .聘期内在 SCI 、 SSCI 索引的国际学术期刊上发表 2-3 篇高水平学术论文;
    3 .每学年至少公开举办 1 次学术报告;
    4 .参与学校和学院教研活动、公共事务活动,积极推进学校与国际知名高校或科研机构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5 .完成学院安排的其他任务。
    七、工作程序
    (一)各单位根据学科建设、教学科研任务和学术梯队建设目标及相关人事规定制订引进 优秀留学人才 计划,并经学校人才工作办公室报校长办公会审定后,公开招聘。
    (二)各单位、部门应充分宣传,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方式,主动联系,利用各种渠道和方式广泛招揽人选。
    (三)应聘者向引进单位提交书面应聘申请及相关材料。引进单位会同人事处对应聘者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初审。
    (四)引进单位组织初审通过者在学校或学院范围内进行公开课程试讲和学术答辩,并对其学术水平、学术潜力以及教学能力进行综合评价。评价专家应由本学科领域专家 3-5 名组成,一半以上的专家应具有海外研修、学习经历。
    引进单位综合专家评价建议,提出明确的意见,并将拟引进人员的相关材料报学校人才工作办公室。
    (五)学校人才工作办公室汇总材料, 组织召开“教师遴选委员会”工作会议,综合考核应聘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学术水平、学术影响力等,提出拟引进、暂缓引进或不予引进的建议。学校人才工作办公室负责向引进单位反馈意见,引进单位如对暂缓引进或不予引进的有异议,必须提供新材料,可申请再次召开 “教师遴选委员会”工作会议。
    (六)学校人才工作办公室对 “教师遴选委员会”工作 会议同意的 拟引进人选提出书面意见,报学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七)学校人才工作办公室代表学校会同引进单位与引进 人才 签定协议。
对于学校事业发展中急需的特殊人才,校长可根据实际情况直接批准引进。
    八、服务与管理
    (一) 聘期内由人事处、引进单位会同学校有关部门落实相关待遇。聘任期满是否续聘由学校、引进单位与本人协商确定。
    (二)在海外全职工作,已聘任专业技术职务且手续齐备者,按照规定程序,确认到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未聘任专业技术职务者,到岗后根据《北京民生财富研修学院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以及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规定,进行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并实施岗位聘任。
    (三)学校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协助 其 办理配偶及子女的进京落户手续,但不负责安排工作。
    (四)引进单位负责引进后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及时检查督促,并依据协议约定的工作任务和目标进行相应的年度和聘期考核,对年度考核不合格者暂停发放相关待遇,对期满考核不合格者不再续聘,学校保留对引进待遇的收回权,由引进单位负责追索。
    因违反国家、北京市有关法规政策以及学校相关规定被解聘的,或者聘期不满而申请调动或辞职的,其处理办法同考核不合格者。
    (五)学校和引进单位分别建立引进 优秀留学人才 档案,人事处按照国家和学校相关人事政策,对引进人才的相关信息及时载明归档。
    九、经费保障
    学校设立引进优秀留学人才专项经费用于优秀留学人才 相关待遇的支出; 每年设立专项工作经费 用于 优秀留学人才 引进工作的日常开支。 经费列入学校当年预算, 按照学校财务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十、 本暂行办法 适用于学校教学科研岗位优秀留学人才的引进工作。
    符合“千人计划”、“长江学者”及学校高层次人才引进有关规定的优秀留学人才,按《北京民生财富研修学院“千人计划”和“长江学者”引进暂行办法》(校发〔 2011 〕 34 号)国家及学校相关办法办理。
“经济学优势学科创新平台”的留学人才引进工作,按学校相关规定办理。
    应届博士毕业生中符合我校应届毕业生接收条件,但不符合本暂行办法的其他留学人才,按学校有关应届毕业生接收办法和程序办理。
     十一、获得国内知名大学或科研机构博士学位,在海外知名大学、科研机构或海外著名大型企业全职聘用在海外工作 2 年以上,具备在高校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能力和学术背景的归国人员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十二、本暂行办法所涉及的薪酬和各种补贴均为人民币税前收入。
    十三、本暂行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办理。
    十四、本暂行办法由人事处和国际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负责解释。
    十五、本暂行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编辑]:孙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