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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管理规定(修订稿)

[发表时间]:2016-09-14 [来源]: [浏览次数]: 1057
学生管理规定(修订稿)
第一章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保障学生身心健康
促进学
生德
美全面发展
依据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以及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对在我校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生和研究生的管理
已经
入学报到,尚处在新生复查期的新生也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学校以人才培养为中心
以有特色
多科性
国际化的研究型大学为建设
目标
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
不断提高教育质量
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
具有良好综合素质和健全人格的高级专门人才
学校坚持全面协调
可持续的科学
发展观
依法治校
从严管理
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
规范管理行为
实现学生管理的
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坚持管理与教育相结合,教书育人、管理育人
务育人相统一,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学校对学生的基本要求是
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
毛泽东思想
邓小
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
具有较高的政治理论素养
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
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
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
树立爱国主
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和高度的社会责任感
遵守宪法
法律
法规
遵守公民道德规范
遵守
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遵守学
校管理制度
践行
忠诚
团结
求实
创新
的校训
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
纪律观
念和行为习惯
刻苦学习
勇于探索
勤于实践
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
能;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和良好的心理素质。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
在思想品德
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
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
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
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北京市教
育委员会提出申诉
对学校
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
财产权等合法权益
提出申诉或
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
持录取通知书和身份证
或户口卡
按学
校要求和规定的时间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
应当及时向学校书面请
并附医院
原单位或所在街道
乡镇证明
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请假
逾期者
除因不可抗力
如地震
台风
洪水等
等正当事由以外
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
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
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
学校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
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
下同
诊断不宜在
校学习的
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
经治疗康复
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
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
符合体检要求
经学校复查
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
当履行暂缓注册的书面请假手续
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者
又无正当事由的
视为
放弃学籍,按照退学处理。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经学校核准
可以申请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
办理有关手续
后注册。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学
习,并接受学校的考核。
学校实行学分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专业的实际情况确定各专业的应修学分数
所有课程和教学环节都要考核
学生通过考核后取得相应的学分
考核成绩记入学
生个人成绩卡,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二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具体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
学环节的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
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是否重修或者补考
由相关职能
部门会同教学单位另行确定。
第十三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
鉴定
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为主要依据
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综合素质测评鉴定等形式。
第十四条
学生所学课程分为必修课、限制性选修课和任意选修课。
课堂教学环节的学习成绩,必修课和限制性选修课采用百分制或者等级制进行评
采用百分制或者等级制进行最终登记
任意选修课采用合格
不合格两级制进行评
定和最终登记。
非课堂教学环节的成绩考核,采用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评定。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五条
学生可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
程。
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
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
学分
由本校审
核后予以承认。
第十六条
学生应当严格遵守考核纪律
严禁考试违纪
作弊
凡违反考核纪律或
者作弊的
所涉及课程成绩记为无效
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
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
的纪律处分。
对因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
学校给予留校查看及以下处分的学生
经教育后表
现较好,由本人申请,学生所在单位确认,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给予补考或重修机会
第十七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
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学校将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八条
本科生可以按学校的规定申请转专业
转专业的具体办法参照学校相关
规定。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
经学生同意
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
所学专业。
第十九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
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
无法继续在
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
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
由低学历层次转为
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一条
学生转学
经两校同意
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
转学理由正当
可以办理转学手续
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
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二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
本科实行弹性修业年限制度
基本修业年
限为四年
修满学分可提前一年
未修满学分延后一至两年
硕士研究生修业年限一般
为两年或者三年;博士研究生修业年限一般为三年或者四年,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
第二十三条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由学校批准,可以休学。
第二十四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
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学校保
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五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
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第二十六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持有关证明材料
向所在单位提出复学申请
经学
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五节
退
第二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二
休学期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