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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飞教授出席《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相关研讨会

[发表时间]:2016-09-07 [来源]: [浏览次数]: 1411

    8月26日上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专家研讨会暨中国法学会2016年第24期立法专家咨询会在北京召开。研讨会由中国法学会党组成员、副会长,全国人大常委、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张鸣起同志主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局黄建华副局长介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背景和主要考虑。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原庭长赵大光,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原副主任扈纪华巡视员,中国消费者协会法律与理论研究部陈剑主任,以及来自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南京大学、吉林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单位的专家学者参加了会议。

    我校法学院尹飞教授在发言中指出,作为行政法规,《条例》是对“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所做的规定,目的是为了执行“消法”以及其他上位法。这是讨论《条例》相关规定的基本前提。据此,一方面,《条例》必须遵循“消法”以及其他上位法的精神,不能超越“消法”扩张行政机关的权力,更不能限制消费者的权利和自由。另一方面,其应当对“消法”过于抽象的内容,依据法律的基本精神加以具体化、细化。换言之,《条例》不仅是一种对于法律的立法解释,更是对相关执行法律事项的创设。尤其要指出的是:作为国务院行政法规,不是工商总局的规章,其更应当强调政府各部门之间的协调一致,对政府部门之间的联动机制加以明确。尤其是在制定过程中,应当充分认识消费者权益保护与供给侧改革、创新发展之间的辩证关系。在我国已经完全走出短缺经济,进入比较长期的去库存阶段,千万不能将二者有意无意对立起来。

    关于社会广泛关心的职业打假人问题,尹飞认为,《条例》应当吸收司法解释的成功经验,是否知假买假不应当影响欺诈的构成;营利与否只是动机问题,不影响对生活消费的判断;我国的惩罚性赔偿采用定额赔偿制度,一定程度上容忍职业打假人的存在,有利于弥补定额赔偿制度的不足;从社会治理方式创新来看,仍然有必要容忍职业打假人的存在。

    尹飞建议应当明确将商品房买卖纳入“消法”调整范围,应当细化规定政府主管部门之间的协调联动机制,进一步加大对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权的惩治力度、规定定额民事赔偿,将价格欺诈纳入欺诈范围、对价格优惠、折扣加以明确规定。结合不久前发生的八达岭野生动物园案,尹飞建议,惊险类娱乐服务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不仅应当具备保障消费者人身安全的技术条件,建立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还应当具备受到伤害后及时进行医疗的条件和设施,并应当对警示义务进一步具体化。

    尹飞还就《条例》中使用的瑕疵与缺陷的定义,确认和明示的具体内涵和方式,误导与欺诈、欺骗概念的使用等法律用语问题以及经营者的救助义务、消费者知情情况下的瑕疵商品或者服务等问题系统地提出了修订建议。

    此外, 8月17日,尹飞教授应邀出席了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和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共同举办的专题研讨会,与相关专家学者、律师和职业打假人代表进行了交流。8月27日,尹飞教授应邀出席了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举办的专题研讨会,听取了特斯拉、联合利华、美团、雀巢、三星、英特尔、微软等跨国集团高级法务总监、高级法律顾问的相关见解并进行了交流。在此基础上,尹飞教授完成了文章《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的若干建议》,并呈交有关部门。